上下班途中出車禍,雇主責任重大?煩惱職災問題?Duck不必!

Duck是一名在高科技公司賣肝的工程師,為了避開上班車潮,這天Duck從家中提早半小時出門,沒想到竟在十字路口為了閃躲闖紅燈的賣豆漿阿伯,不幸出了車禍!Duck右手骨折,不但要住院打鋼釘,還得靜養數月,無法幫客戶解bug了…Duck的老闆痛失愛將,忙得焦頭爛額,又擔心Duck休養中沒有工作,如果欠缺經濟來源,讓Duck的神之右手沒有得到治療跟復健,沒辦法重回工作崗位,這樣一來公司就要大亂了!老闆和Duck該怎麼辦?

通勤出車禍是否為職災?

「職業災害」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都有提及,但因立法目的不同而對於職災之認定有差異。舉例來說,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明確定義何為職業災害,因此法院會考量「業務遂行性」,即勞工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另外考量「業務起因性」,即執行職務和勞工遇到的災害間是否有緊密關聯。

從Duck的遭遇來看,他是通勤期間發生車禍,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1],Duck從家中出發前往公司上班,是從住所往返就業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災害,因此視為職業災害。

我符合職業災害補償條件,雇主可以不給予補償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前面已經說過,Duck的車禍屬於職災,則Duck的老闆依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予補償,且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責任,代表不問老闆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Duck對於車禍本身有無過失,老闆都必須給予Duck補償。

另外提醒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補償屬於不同制度,實務上有時兩者認定職災標準會有所不同喔!

幸好我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對雇主而言,應為勞工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達到勞資雙贏之目的。
職業災害保險對應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等不同災害,有提供津貼等各項給付。

像本事件中Duck右手骨折還必須住院,他可以向投保單位或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可免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若Duck是去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得經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另外,Duck因為右手受傷無法繼續當工程師,可以申請發給月投保薪資70%的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雇主可以解雇我嗎?治療完後,我能回去公司繼續工作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2],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無特殊原因不得終止僱傭契約。雇主違反者,不生勞動契約終止效力。而在醫療終止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3],雇主還應該為勞工安排適合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輔助措施。

因此,Duck的老闆在他治療期間不能解雇他,就算想強行解雇,也是無效的,Duck右手痊癒後還是可以回來上班!而老闆若是擔心Duck長時間打字不利於右手復健,想將Duck調去其他部門怎麼辦?這屬於勞動契約中的工作場所、應從事之工作變更,應由老闆和Duck協商後雙方同意才可以唷!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