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被撞傷了,我該怎麼辦?(民事訴訟篇)

小美下班騎車回家的途中,與開著小汽車的小王發生擦撞,導致小美身體有多處骨折及擦挫傷,機車也壞掉了,小美對小王提出刑法過失傷害告訴,案經檢察官對小王提起公訴後,小美若要向小王提起民事訴訟,應該怎麼做呢?

 

一、車禍被害人在肇事者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後,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肇事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一般而言法院就會另外開啟一個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附帶民事訴訟會從刑事審判程序中脫離,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差別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像一般民事訴訟一樣繳納裁判費。所以小美在檢察官對小王提起公訴後,便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小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備註:若出車禍被撞傷了,想要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可以的,不過民事訴訟在起訴時需要先由原告繳交裁判費,待判決後,訴訟費用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需繳納裁判費的,除此之外,對於法院、當事人來說,可以將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也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可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

 

二、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車禍被害人在肇事者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後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是基於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需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來請求;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需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也就是說於檢察官偵查完案件並作出起訴處分後,且於法院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備註1: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會進入二審,在沒有人上訴二審的情況下,案件會在一審階段終結,而此時車禍被害人尚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須自行另外提出民事訴訟。因此多數建議於檢察官起訴後,就盡速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免錯失提出的機會。)

(備註2:有些案件因為案情複雜,而導致檢察官在兩年時效接近還無法做出處分的話,車禍被害人就要自己注意兩年的時效,在兩年快到之前,就要先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超過兩年還沒有辦法起訴的話,就無法附帶民事求償,甚至也不能另外提民事訴訟了。)

 

三、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能依憑何種法律規範向他方請求。而在車禍事故中,肇事者因為自己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身體受到傷害或造成死亡,或者造成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有損害等等,就必須負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對車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備註:當然民法還有其他對於侵權行為請求的規範,比如肇事者若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肇事者負連帶責任;若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則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肇事者若正在執行工作職務時,則可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肇事者的僱用人負連帶責任等等。針對每件不同個案有其適用的法條。)

 

四、常見可請求的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此部分需要提供醫院收費收據等證明佐證。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後,認為將來還有繼續進行治療或開刀的費用,醫生若有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是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單之類的文件,也可以當作證據一併向肇事者求償。此部分若有需要,也可以請法院發函給醫院,請醫院回覆需要多久的復原期、是否需要進行後續手術等意見。

 

 

(二)營養品及醫療、復健用品

常見項目有醫療輔助用具(拐杖、輪椅、護具等等)、義肢、醫療耗材(棉花棒、紗布、透氣繃帶等等),甚至醫生建議可以補充的營養補給品也可以一併請求。此部分需要提供相關收據、發票、診斷證明書等證據佐證。

 

(三)往返醫院交通費用

因車禍事故,被害人需要搭乘救護車至醫療院所的救護車費用,或日後需要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回診、復健、換藥的計程車費用等交通費用。此部分需要要留下乘車單據或停車收據,若是沒有計程車收據,以地區計程車公會或業者提供試算家裡到醫院距離的計程車費用也可以當作佐證。

 

(四)因受傷無法工作而受到的損失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此部分需提出薪資扣繳憑單、薪水條、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等證據作為依據。而期間的長短,法院通常是以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應休養的期間來判斷認定。

 

(五)看護費用

此部分醫生在診斷證明書須有「住院期間須專人照護」、「需專人照護O日」、「須休養O日」等醫囑,法院依照診斷證明書上的醫囑確認需專人照護之日數。此外,除了聘請專業的看護人員擔任看護所支出的看護費之外,如果是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在法院的見解是認為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縱使由親屬看護時雖然沒有現實看護費之支出,仍然應該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也是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看護費的。而請求看護的費用基準,則是會參考目前行情聘請專業看謢人員的費用來計算。

 

(六)財物損失(須留意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折舊計算)

常見項目除了有汽車、機車的維修費用外,若還有其他財物因車禍事故而損壞,如安全帽,眼鏡、手錶、鞋子等,也可以請求賠償。

(備註:這邊要注意,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財物損失並不在刑事過失傷害賠償範圍,需另補繳裁判費。)

 

(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因車禍事故的發生,造成被害人受傷或開刀復建後仍殘留的後遺症,勢必不會像原本健康的身體,因爲受過傷,不能再從事原本的工作,或是做相同的工作卻更顯得吃力,這就是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備註:在這邊須留意,因為勞動能力減損是長時間的問題,若要一次請求對方給付的話,法院通常會依照霍夫曼係數計算法計算。)

1、依被害人的實際狀況,由被害人提供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所記載,輔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判斷勞動能力減損的比率。若法院認為有需要,則可向醫療院所聲請鑑定,再以醫療院所鑑定所得的勞動力減損百分比,以此作為基礎計算。

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 ,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個案有不同標準,通常是計算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法院也會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

3、此部分可以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作為認定的金額基準;若是無工作的家庭主婦,可以比照同樣工作內容僱請傭人應付的報酬;若是失業者或是無工作的學生,法院則會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作為計算基準。

(八)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就是大家口語常說的精神賠償,在被害人遭受車禍事故後,被害人除了可以向肇事者請求上述因車禍事故所遭受的財產上損害之外,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藉以填補因車禍事故的發生,被害人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至於法院判斷的標準,會斟酌案件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身分資力、經濟能力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九)殯葬費、扶養費

這部分通常是在死亡車禍中才會產生。有關殯葬費的請求,須提出殯葬業者或殯儀館開立之收費明細及收據作為佐證。而扶養費的請求,有可能是父母死亡而年幼的孩子尚需要父母扶養,或者是孩子死亡而年邁的父母原本可以期待孩子會扶養,但是卻因為車禍死亡結果的發生而受有損害。

補充:

 

(十)須扣除強制險已理賠的部分

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所以,法院在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請求權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計算出最終所需賠償的金額。

 

(十一)我該委任律師處理車禍案件嗎?

大多數民眾是不熟悉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在發生車禍的當下通常伴隨驚慌、焦躁的情緒,可能會使自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委任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在場協助,從訴訟前陪同筆錄的製作、參與調解程序,至訴訟中都有專業律師為您把關,更能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