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與車禍

撰文:劉鈞豪

車禍事故發生的時候,如果是在上班途中、上下班期間或者執勤途中,有沒有勞工保險中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勞保職災醫療給付可以請領呢?就讓我們來看一下吧!

一、執行勤務期間認定:

(一) 如果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車禍,是可以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勞保職災醫療給付的,那究竟甚麼是「執行勤務期」,要如何認定呢?實務見解認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參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令)。」,所以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都會被認為是執行勤務期間,包含出差到指定場所,也算喔!

(二)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到底算不算是勞保給付範圍,要看是不是符合勞工上下班必要行為及合理通勤範圍,一般實務認定以勞工上班地點至返家地點,合理路線規畫範圍內發生車禍,也會被認定是勞保給付範圍。

(三) 但近年來實務見解已經有改變了,可以參考判決認為:「而早上七點前後適為早餐時間,且兩造對被上訴人是前往中山東路兵仔市用早餐吃鹹粥之事實亦不爭執。再參上訴人所提出A、B、C路線圖(原審卷第50、51、52頁)均無被上訴人所稱鹹粥店,唯有D路線至被上訴人所稱兵仔市才有,此為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第81頁反面及82頁),是以,本件不得僅查有無一般早餐店而己,須注意被上訴人要尋覓者乃臺南傳統美食鹹粥店,而該店是否超出一般常情之距離、時間為斷,如在常情合理範圍及時間內,應認定為合理之通勤途中及時間。查本件被上訴人為39年出生,現年66歲,而食、衣、住、行等需求,皆屬民生必需,且民以食為天,食用三餐乃人民之天職及生活所需,況對於一位長年住臺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七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臺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臺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上訴人執意認被上訴人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臺南人年長者及臺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行政判決參照。

所以,目前的社會經驗也會影響實務見解的變更。

目前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4規範:「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 2 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已經放寬認定標準。

二、可以請領的勞工保險:

(一) 傷病給付:

    1. 普通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勞工保險條例§33)。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勞工保險條例§35)。
    1. 職災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勞工保險條例§34)。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勞工保險條例§36)。

(二) 職業醫療給付

    1. 請領資格: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及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2. 給付內容:
      符合規定,可免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並給付三十天內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的半數。
      若於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診療,或於國外發生職災,可以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申請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並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三) 失能給付

    1. 失能年金: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勞工保險條例§53)
    2. 失能一次金:
      A.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B.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54)

 

以上就是勞工保險與車禍的簡介及相關規範,你懂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