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過失傷害不和解怎麼辦?車禍不和解的提告流程、賠償一次看?

一、車禍過失傷害,對方不和解怎麼辦?

遇到車禍事件,對方明顯有責任卻不出面和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 向「偵查機關」提告「刑事」告訴:
  • 若受害者只是「財物毀損」,又很確定對方是故意衝撞的話,可以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若受害者只是「受傷」的話,可以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若受害者嚴重到「死亡」的話,可以提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者第271條「殺人罪」(這部分要很明確對方是故意衝撞才有可能成立)。
  • 若對方(加害者)因為酒駕而發生車禍的話,可以提告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若對方(加害者)發生車禍後逃離現場,可以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 向「法院」提告「民事」訴訟:
  •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就自己的損失進行彌補。

二、車禍提告的法律流程、賠償等事項?

  1. 「刑事」告訴部分:

這部分要向「偵查機關」提出,而所謂偵查機關就是「警察局」和「地檢署」,所以大致上有以下三種方法:

    1. 直接到警察局提告:
      親自到警局報案,接著警察會幫您做筆錄,筆錄做完後就會拿到案件受理證明單(過去所稱的報案三聯單)。
    2. 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親自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會現場開庭製作筆錄。
    3. 寫告訴狀遞交到地檢署:
      將事發經過與證據寫在告訴狀中,再遞交或寄送給地檢署。

但記得刑事告訴只是為了讓加害人被判刑,偵查機關不會要求加害人賠償,頂多可以在偵查機關安排的調解程序中洽談賠償金額。

  1. 「民事」訴訟部分:
    1. 這部分只能向「法院」提出,而且只有寫民事起訴狀遞交法院的方式,沒有所謂警察或地檢署會幫你做筆錄的說法。
    2. 接著,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讓當事人洽談看看,若沒有共識的話,法院就開安排時間進行開庭,大概一到兩個月會開一次庭,而到法官做出判決之前,基本上都會開兩次庭,比較複雜的情況甚至會開到五到七次庭,一切都依法官的處理作風為準。
    3. 最後,法院在最後一次開庭時,會跟你說什麼時候會宣判,宣判的時候可以不用到場,法院會在寄判決書給你,判決書就會交代對方是否要賠償,若是要賠償的話要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