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可不可以向對方求償?

壹、 案件事實:

我被人撞傷,想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替我處理案件,律師委任費用可不可以向對方請求?

貳、 原則:不可以!

一、按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須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參照)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亦認:「我國民事訴訟不採律師訴訟主義,故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惟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方屬訴訟費用之一種。職是,律師費用不在訴訟費用之內,必係代理人費用,始屬訴訟費用之一種。」
三、簡單來說,目前絕大部分法院認為:因為我國民事事件除了第三審程序、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外,並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所以,關於民事程序,當事人委任律師與否,有自由選擇之權,法院也不會因為沒委託律師,在調查證據或自由心證上有何歧異,所以律師報酬並非必要程序費用,因此委任律師所支出之費用,不能讓被告負擔。

參、 例外: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

一、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曾經認為:「…案件歷經5個審級,及至更一審始經判決當事人勝訴並確定,足見其法律關係複雜,非具法律專業尚不足以適當行使權利及防禦,是認當事人確有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之必要。惟律師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具有法律專業,當事人委任律師進行訴訟,自以每審級委任1位律師為已足,即僅就該1位律師之訴訟費用,始得請求賠償,超過部分之律師費用,既非必要,自不得請求賠償。」
二、簡單來說,如果案件內容非常複雜,沒有委任律師就無法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的話,法院才會例外認為律師費也是損害賠償範圍,但法院認為每個審級委任一位律師就夠了,如果每個審級委任超過1位律師的話,就只有1位律師的訴訟費用能請求損害賠償。

肆、 律師建議:所謂「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車禍案件涉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包含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交通費、薪資損失、精神慰輔金,有些案件甚至包含肇事者雇主、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等,內容極為繁雜。而且法官承辦案件甚多,很難期待對每個當事人都能善盡闡明義務(說明哪些項目能請求?如何請求?要提供哪些證據資料?),甚至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資料(整理醫療單據、交通費收據等)。因此,案件發生委任專業律師承辦才是保護自身權利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