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了,要跟對方調解嗎?

車禍事故通常伴隨著金錢賠償,例如車輛損壞的維修費用、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用、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等等,這些損害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跟對方請求,但到法院進行訴訟實在是曠日廢時,而且如果請律師來協助處理,又會多花一筆律師費。所以常見當事人會以私下和解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透過與對方協議,各退一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以迅速解決雙方的法律紛爭。

一、調解是什麼

調解在本質上等同和解,性質上來說就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進行的和解程序,但調解與和解的差別在於調解會透過中立調解委員的介入,協助當事人進行和解,取得二造共識,擬定出雙方都可接受的調解方案。

二、車禍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這是希望透過調解制度協助人民在車禍事故提早解決爭端,使被害人儘早拿到賠償,避免需進行後續繁瑣的訴訟程序。

 

HELP LAW帶您了解 調解有什麼好處 

(一)具有法律效力

1. 依民法第736條的規定,和解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所以和解在本質上是一個契約,雙方一旦成立契約就要依照契約的約定來履行。不過如果對方不願意依照和解契約來履行時,我方就只能拿著這份和解契約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依照和解契約的內容給付。

2.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的規定,在法院成立的調解跟訴訟上的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的規定,訴訟上和解跟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在法院成立的調解,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對方如果沒有依照調解內容履行,我方是可以拿著調解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另外再向法院起訴。

3. 縱使不是在法院進行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的規定,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的民事調解,如果有經過法院核定,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的刑事調解,如果有經過法院核定,其得為執行名義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4. 所以不論是在法院或在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成立後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特別提醒:鄉鎮市公所的調解需經法院核定才有法律效力),避免在日後對方不願意依照調解內容履行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再另外提起訴訟。

(二)成立機會較高

調解是透過中立調解委員的介入,協助當事人進行和解程序,因為當事人的立場互相對立,有時不易溝通,連帶影響和解成功的機率。調解委員是中立的第三者,且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可以排解雙方情緒上的不滿,也可以針對雙方的訴求加以整合,並協調出雙方可接受之調解方案,提高成立的機率。

 

【HELP LAW 小叮嚀】

發生車禍後,如果損害金額不高,且雙方能夠理性溝通,則可以透過和解程序迅速解決二造紛爭,但如果損害金額較高,或是對方無法理性溝通,建議透過調解程序,利用專業的調解委員加入協調,聚焦爭議點,整合雙方訴求並協調雙方均可接受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