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新舊法比一比

肇事逃逸是什麼?比例原則又是什麼?新、舊法肇事逃逸的差異?

一、為什麼修法?

(1)違反明確性原則:

110年5月修法前,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這個法條是使用「肇事」這兩個字,但因為大法官解釋第777號意旨認為「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並不能明確表達是否有包含駕駛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所以宣告違憲必須修正。

因此在110年5月修法後,直接將法條的「肇事」二字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且明文指出縱使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而這個事故不論是誰引起,都屬於此罪的範疇,僅是在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過去曾經有些判決認為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構成此罪,因而判決無罪的情形,但現在新法上路後,原則上就不會再發生囉!

(2)違反比例原則:

110年5月修法前,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初提高到這個刑度的目的是為了遏止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的心態,造成延誤傷者就醫的情形,所以才加重處罰。

但是後來又發現,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情形千變萬化,比如說傷者僅是很輕微的擦傷,沒有急迫的就醫需求,甚至這個傷者的過失比例明顯大於肇事逃逸者,但因為此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除非在這個案例有相當值得同情的情況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或者符合緩刑要件的情形,法官才得以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讓肇事逃逸者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否則基本上都必須入監執行。因此大法官認為這個罪名的法定刑部分也違反比例原則,必須加以修正。

 

二、新舊法比一比:

三、結語

此次的修法,法定刑依據傷者的傷勢嚴重程度來區分刑度的輕重,並明確規定若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不具過失責任,那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比舊法一律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說,確實較為彈性,也較能避免情輕法重的遺憾。

 


車禍幫幫我的律師們提醒大家,發生交通事故時,還是要停下來做妥善的處置,畢竟傷者的傷勢狀況有時並非初始即能判斷,而且對於交通事故有無過失責任,也不是自己說得算,還必須有賴後續調查及專業機關的認定,如此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哦!HELP LAW關心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