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雙載車禍,駕駛能否主張過失相抵?

騎車雙載車禍,駕駛能否主張後座乘客有過失,主張過失相抵?

壹、 案件事實:
被告(即機車駕駛)與告訴人(后座乘客)乃大學四年同窗好友,四年就學期間告訴人均係搭乘被告機車上、下學,告訴人對被告實具極深的信賴感,而案發前一晚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告訴人與被告偕同至KTV唱歌至徹夜未眠,此情亦為告訴人所明知,然告訴人仍要求被告騎乘機車載其返家,惟於途中,因告訴人於後座睡著、乘坐不穩,致被告之機車搖晃、不慎撞及路邊之電線桿,導致告訴人受傷(被告亦同受傷害)。

貳、 原則:刑事「過失」傷害之「過失」認定,不考慮被害人有無過失因素。

一、按刑法有認識過失犯之處罰,以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依據,是行為人僅須有過失致人受傷事實,而無阻卻違法、罪責原因,即需負過失傷害刑責,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此僅係判定被告於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認定因素及刑事上法官量刑之考量,並不影響被告刑事責任上之過失成立與否。

二、簡單來說,車禍案件之發生,倘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原則上即應負刑事「過失傷害」罪責。縱然車禍事件對方也有過失,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

三、解套方式:如果不和解,那就互相傷害啊!
車禍案件的發生,通常雙方駕駛人都會有「過失」,如果雙方駕駛都因車禍受傷,建議雙方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其實雙方都能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重點:但請考慮雙方都互負過失傷害刑責,建議考慮各退一步和解收場,如仍無法和解,委任專業律師承辦才是保護自身權利最好方式。

參、 本案法院的判斷:

一、按刑法有認識過失犯之處罰,以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依據,是行為人僅須有過失致人受傷事實,而無阻卻違法、罪責原因,即需負過失傷害刑責,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此僅係判定被告於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認定因素及刑事上法官量刑之考量,並不影響被告刑事責任上之過失成立與否,先予敘明。

二、所謂使用人之概念,係就第三人而言,本件被告係駕駛機車者,告訴人則係坐於後座者,二人分別為直接加害人及直接被害人,若逕依民法使用人概念,強加被害人承擔被告過失而負與有過失責任,則任何汽機車駕駛人因過失發生車禍致乘客受傷,汽機車駕駛人僅需依被告之前揭主張要求過失相抵,等同逕將其過失轉嫁予被害之乘客承擔,乘客豈非求償無門?而有不當擴張過失相抵之虞?是此時告訴人(乘客)應無承擔被告(駕駛人)過失之問題,僅須就告訴人自身部分是否有過失為斷,應予辨明。

肆、 參考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67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