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肇事逃逸了該怎麼辦?三分鐘告訴你肇事逃逸處理流程,找不到肇事者也可以申請賠償!

車禍是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發事件,然而,當這種不幸發生時,如果肇事者選擇逃逸,我們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情況可能令人感到困惑和無助。這次要來帶你三分鐘快速了解,被肇事逃逸的處理流程,包括如何報警、取得必要證明文件,以及申請賠償的步驟。

 

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1.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動力腳踏車或電動三輪車等。
  2. 事故發生,即車輛之間發生碰撞或衝突。
    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

肇事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未留下必要的資料或協助。
實際情況中,有些人可能未意識到其行為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或對肇事逃逸的定義不夠清晰,這包括以下情況:

  1. 駕駛者未感受到碰撞,或在事故發生時並不察覺有車禍發生。
  2. 在事故後,雙方達成共識,選擇私下解決,而未報警或等待警方到場。
  3. 被害人認為傷勢不嚴重,認為無需報警,並在被撞後離開現場。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採取積極的措施,包括提供救護,以減少受害者的傷害和死亡風險。因此,處罰的焦點在於當事人是否遵循法律要求,即事故發生後應該報警並協助警方調查,同時提供必要的傷患救助。這有助於防止傷害擴大,同時避免觸犯刑法。

 

肇事逃逸者有什麼法律刑罰?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777號解釋,關於此法條違憲,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區分「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兩種情形,法定刑分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換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所有調降。實際上判刑結果仍依個案狀況、法官判定為準。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怎麼認定肇事逃逸?

要認定肇事逃逸行為,需要強調一個關鍵點,即此認定與肇事責任無關。根據司法實務判決的參考,「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措施,減少被害人的傷害和死亡風險。因此,該罪的成立僅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後逃逸的事實不論當事人是否對肇事有無過失,以及為何離開現場,都不是該認定的關鍵要素。

簡而言之,當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您是否認為自己有肇事責任,都應該留在現場,提供必要的救護和協助,將傷者送醫。否則,您可能會面臨肇事逃逸罪的指控。這一點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不必要的損害和傷亡。

 

遇到肇事逃逸要怎麼辦?

報警處理。即使當事人覺得自己無責任,仍應報警,否則可能面臨肇事逃逸罪指控。在肇逃事件中,造成他人死傷可能面臨1至7年有期徒刑,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罰款為1000至3000元,可能吊銷駕照1至3個月。

詳細步驟如下:
第一步,立即報警

在車禍發生後,首要任務是撥打110報警,切勿擾亂現場,這樣警方才能夠根據現場情況確認肇事責任。如果有人受傷,應同時要求派遣救護車協助,然後再處理理賠事宜。

第二步,向警方申請「肇逃證明」

您可以前往最近的警局申請「交通事故證明」,務必確保警方在證明上註明「肇事逃逸」的情況,這樣才有資格申請強制險的理賠。

第三步,提出賠償申請。

您可以向您已投保的強制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將協助保戶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或者您也可以直接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提出申請。在提交申請時,請務必附上警方開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以及相關的醫療收據。通常,理賠款項將在約15天內支付給您。

第四步,若事故中有受傷,則為告訴乃論,如果有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屆時檢方會直接介入爭辦

不論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都可以在開庭前提和解,但屬於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就算和解,檢方也會繼續偵辦。建議在有涉及受傷的狀況,可以向專業的車禍律師協助,在後續的賠償、和解、告訴狀況下,能協助當事人爭取到最大權益。

 

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我還可以得到理賠嗎?

為保障汽、機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自87年起,強制汽、機車所有人投保汽車強制險,並成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之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遺屬,給付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向肇事者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

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為申請補償金之重要文件,受害人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報警處理,除當場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外,於事故發生7日後,可向處理相關單位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此外,受害人或其遺屬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另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時間能知悉瞭解其權益,特別補償基金亦透過警察將本保險及補償金申請須知轉交受害人,以便利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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