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一定要和解嗎?車禍和解金、流程、和解書一次看懂!

如果不慎與人發生車禍,該如何處理?和解會比較好嗎?不和解的話,是提出刑事訴訟嗎?如果要和解、又該怎麼做?

今天就讓車禍律師來帶你了解,車禍和解的相關事項!

車禍一定要和解嗎?

根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是指當事人達成協議,彼此讓步,以終止或預防爭端的契約形式。在車禍發生後,無論是和解或調解,皆屬於民眾私人間的協定,並非法律要求一定遵循特定流程或條件。只要雙方達成共識,自主溝通即可成立車禍和解,其合法性在於雙方簽署和解書。

建議尋求專業車禍律師協助草擬和解書,或藉由地方政府的調解委員協助處理。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紀錄經法院核准後,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相較之下,不建議當事人自行私下處理車禍和解,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在和解流程方面,法律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步驟。一般來說,對於簡單的交通事故,主要涉及賠償金額的商討。

例如,當雙方均無受傷,或車輛修理費用不高時,雙方可達成共識由一方賠償另一方即可解決問題。然而,為了避免可能的未來糾紛,最為安全的做法是簽訂和解書。

所以車禍發生時,不一定要和解,你也可以選擇提出訴訟,若造成人員傷亡則可以提出刑事訴訟,提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車禍刑事訴訟;若單純財產損失則可提出民事訴訟,交給法院來進行審理裁判。也或者可以選擇自行向第三方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旦成立,經由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是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

以下我們針對「車禍和解」帶你了解相關流程跟須準備的資料。

車禍和解的流程是什麼?

1. 事先準備

在進行和解之前,重新理清一次事發經過、並事前準備好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警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行車紀錄器、事發30天後也可以向承辦警員申請「初判表」。

2. 告知保險公司

讓保險公司知道車禍的情形,同時了解自己的保險理賠程度,如強制險、任意險,以及是否能啟動該險的理賠。

3. 約好和解的日期、時間、地點

除了事前準備,也別忘了與對方明確約定好和解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建議不要一個人前往,最好約在公開場所,如果身旁剛好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請求他們陪同,或找專業的車禍律師在場協助,會能更保護自己的權益。

車禍和解地點怎麼約?

最公平公正的私下車禍和解地點是約在「警察局」內進行,警察局不會主動插手任何和解案件,但是可以提供會議室及車禍和解書(13)給當事人處理,當和解成立後,不僅可以請警方協助銷案,雙方同意也可以把車禍和解書其中1份交給警局留存、減少日後爭議。在警察局裡進行談判相對安全,較不用擔心怕被對方威脅、傷害。

 

車禍和解書警察局會提供嗎?

警察局都會提供車禍和解書。建議大家可以善用警察局的資源,亦或是於台北市政府網站下載或至書局購買。

 

車禍和解有時間限制嗎?最佳車禍和解時機是什麼時候?

刑事訴訟:在車禍發生後的6個月內可至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如果提告了但事後和解,當事人可以撤告。

民事訴訟:在車禍發生後的2年內可針對損害賠償責任,至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注意:若是在車禍和解書中有明確標註「拋棄民、刑事訴訟權利相關條款」,事後,雙方當事人是無法再進行訴訟的。 因此,建議在6個月內安排並進行和解。若是過了6個月才進行車禍和解,將會喪失刑事訴訟的權利!

 

車禍和解書該怎麼寫?

1.簡述事故發生的過程

說明為何簽立本和解書,事故發生的經過,包含日期、時間、地點、人(甲方/乙方)、車號,還有受傷的人、車損程度

2. 明確的費用賠償項目、和解條件

仔細的將每一個欲賠償的範圍以及金額清楚落出,包含醫藥費、車輛維修費、精神賠償費等等。若有特殊和解條件,也必須一併寫在車禍和解書上。賠償金額與事項寫的愈詳細就愈有保障,事後才不會有爭議

3. 理賠付款方式、是否「收訖」

清楚記載金錢的賠償方式,如現金、匯款及費用收到的時間。若是於和解當場進行現金賠償,強烈建議在車禍和解書上標明金錢是否「收訖」。簽了約,不一定在法律上就認定為收到錢與否,清楚寫明是否收訖,避免節外生枝。

4. 雙方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地址、簽名、蓋章

車禍和解書上留下身分證、電話、地址,除了方便資訊確認正確及事後聯繫。車禍和解書也會因雙方的簽名,而代表認可這份契約,產生法律效力。

5. 拋棄「民、刑事訴訟權利」相關條款

在車禍和解書上面註明「拋棄民、刑事訴訟權利相關條款」並簽了此條款後,雙方將無法進行民事訴訟。但要注意刑事案件是無法拋棄的不論有無簽署和解書

為了避免此情形,提供二種做法讓大家參考:

  1. 事先擬好「撤告狀」:

事先請對方擬好「撤告狀」也是一種保護自己的做法。若對方事後反悔、跑到法院進行提告時,可以提出此撤告狀來保障自己。

  1. 同時「刑事告訴」以及「撤回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在和解的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與撤回告訴,可以避免被「再次」求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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