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公訴可以和解嗎?5大注意事項一定要知道!

你知道當發生車禍肇事逃逸時,肇事逃逸公訴可以和解嗎?如果你還不瞭解車禍的相關注意事項,以及肇事逃逸所需要負責的責任,建議就先瞭解這5大注意事項吧!

何謂「肇事逃逸」?

所謂的肇事逃逸,刑法第185-4條定有明文: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簡言之,當行為人駕駛交通工具與他人發生車禍且造成對方身體受有損傷時,犯罪行為人先行離開事故現場,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即成立本罪。本罪乃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被害人就算沒有提起自己提出告訴,檢察官本於職權於知悉時仍應主動偵查,並於必要時依法提起公訴。

但如果是無過失的狀況,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可以和當事人和解嗎?

規定於民法第736: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係有別於傳統訴訟程序外得以解決當事人紛爭之方式之一,具有分擔法院事務之功能,已達訴訟經濟之目的。

亦即,使法院就個案審酌不因其過重的事務致法官過於速斷而降低裁判品質。另外在肇事逃逸案件上,和解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能影響檢察官是否作成緩起訴處分甚至影響法官是否諭知緩刑之因素,如下分述:

一、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

(一)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二)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三)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四)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行為人除犯特定法定刑之罪外,檢察官認為適當者,可給予犯罪行為人緩起訴之處分(可以簡單理解為留校察看),其中審酌條件就有包含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二、緩刑

第 74 條

(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簡言之,當成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方亦不再追究,並且5年內未再有任何犯罪紀錄時。經法院審酌後認為適當者,法院即有機會作成緩刑之諭知。

小結:

縱使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後,無論成立犯罪與否,均應積極與被害人聯繫,積極達成和解並得到被害人之原諒,對自己爭取機會。

這5大注意事項,一定要知道!

一、作為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並盡到道路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勿隨意變換車道等)。

二、若仍不幸發生車禍時,應及時下車查看,釐清當下狀況。

三、通知相關警察機構,如交通大隊。切勿於相關人員到場前即自行離開事故現場。

四、車禍後,確認對方有無傷勢,並蒐集證據。

五、假設對方有傷勢並駛離現場而被認定有肇事逃逸,請諮詢專業律師,協調後續和解事宜,或討論是否有無過失的狀況,採取正確應對方式,以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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