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和解會怎樣?6個月內沒和解的話,需要負民刑事責任嗎?

你知道出車禍該怎麼辦嗎?如果發生車禍沒和解會怎樣呢?當車禍發生6個月沒和解,是否會有法律責任?或是需要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嗎?

一、車禍沒「和解」或「調解」的後果是什麼?

  1. 因為「車禍和解」不是強制規定(意思就是法律沒有要求當事人要和解),所以當事人不打算和解,或者試過和解卻沒有共識的話,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效果。
  2. 相對的,若是車禍「調解」的話,可分成兩種狀況:
  3. 第1種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這種是由當事人「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者經由偵查機關詢問當事人「同意」後,轉送至鄉鎮市區公所。因為是當事人「自願」提出調解,所以若是沒出席或沒談成的話,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效果。
  4. 第2種是「法院的調解」,這種是由法律規定「強制」當事人一定要先到法院進行調解的狀況,因此若沒有出席的話,法院可以對你裁罰最高三千元。不過,雖然有處罰的規定,但實際上很少見到法院真的對不出席的當事人進行裁罰。

二、所謂的車禍6個月內,要處理是什麼意思?

  1. 這邊指的是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限,因為車禍案件通常會造成三種結果:死亡、受傷和財物毀損,這三種情況分別對應的罪名基本上會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以及「毀損罪」。
  2. 除了「過失致死」是公訴罪之外,其他兩種情況都是「告訴乃論」的情況,意思就是告訴人(受害者)要再知道被告(加害人)是誰的「六個月內」「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才會去追訴被告,假如超過了六個月才告的話,偵查機關就不會理你了。相對的,公訴罪是指說不管告訴人有沒有提告,偵查機關都可以主動追訴被告。

三、超過6個月的話,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1. 如同上面所說的,超過六個月才針對「過失傷害」以及「毀損罪」提出「刑事」告訴的話,偵查機關是不會鳥你的。
  2. 不過,受害者還是有其他途徑可以主張,只要受害人於時限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就可以,因為這次處理的不是加害人到底要不要被判刑的問題,而是要不要賠償的問題。針對這種狀況,法律給予的時間比較長,只要受害者知道加害人是誰起,二年內有提告,法院就會處理;或者雖然一開始不知道加害人是誰,過了兩年後才發現,只要十年內有向法院提告,法院一樣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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