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被撞傷了,我該怎麼辦?(刑事訴訟篇)

小美下班騎車回家的途中,與開著小汽車的小王發生擦撞,導致小美身體有多處骨折及擦挫傷,警察到場後,初步研判車禍發生原因是因為小王未依規定超速行駛,小美若要向小王提起刑事告訴,應該怎麼做呢?

 

一、車禍事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相當常見的糾紛,車禍事發生時務必要報警請警方到現場處理,雙方當事人由警方做完筆錄後,通常會給予雙方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機會,若調解不成,則受傷當事人可在六個月內向肇事人提出刑法的284條所規定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所以小美依法可以向小王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那小美要怎麼提告呢?

(備註:因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的237條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且必須被害人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而車禍案件中另外常見的刑事罪刑還有如肇事逃逸罪及過失致死罪等,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就會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二、小美要怎麼提告呢?

(一)可以向當時協助雙方當事人製作筆錄的承辦員警表示「要對本件要提起告訴」,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二)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

(三)委任律師,以「自訴」的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三、小美提告後,案件會進入「偵查程序」

地方檢察署受理提告後,會將案件分配給檢察官調查,檢察官視調查需要安排開偵查庭,或有時檢察官也會先委由調查局、警察機關協助調查案件,待案件調查至起訴門檻,即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此時偵查程序終結,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此時小美的身分就是告訴人,而檢察官也會傳喚告訴人作證,此時告訴人只要按照程序配合調查案情即可。

 

四、檢察官起訴後,案件會進入「審理程序」

檢察官將案件提起公訴後,案件便會從偵查程序進入審判程序,將案件移轉到法院,由法官根據檢察官蒐證的證據,藉由傳喚被告、訊問證人、調查證據等法定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罪,最終得出被告是否應負刑罰的結果。也就是說,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檢察官與被告是處於同等的地位,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的事實。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車禍案件的受害人而言,除了希望肇事的人能夠受到應有的處罰以外,也會需要請求賠償,來填補自己因他人車禍所而受到的損害。首先要先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行為基礎,一定要是建立在「檢察官起訴後」,才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第1項規定,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而且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達到紛爭一次解決的效果。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自己去蒐集證據,也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可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

 

六、我該委任律師處理車禍案件嗎?

大多數民眾是不熟悉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在發生車禍的當下通常伴隨驚慌、焦躁的情緒,可能會使自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委任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在場協助,從訴訟前陪同筆錄的製作、參與調解程序,至訴訟中都有專業律師為您把關,更能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