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與肇事逃逸罪

現行法條: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通過:

2021/5/21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最新條文,現行條文主要是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的內容,那麼新舊條文間有什麼差別呢?

  1. 88年4月21日的原始版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102年6月11日修正版本:提高刑度為 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釋字777號認為刑法第 185-4 條有什麼問題?

  1. 法條中「肇事」的定義不夠明確:
    單純「肇事」,無法區分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或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而發生事故。
    所謂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發生的事故,舉例如:地震導致汽車失控;或是突然衝出的路人讓汽車閃避不及等(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如果把像是因為地震、突然衝出的路人,這種跟駕駛人的故意過失無關的事故都算在肇事的範圍,一般人的觀念裡很難預見這也是「肇事」的情形,因此在這範圍內,法條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立即失效。
  2. 102年修正版量刑沒有依情節輕重區分:
    102年修正的法條,不論個案情節輕重,刑度一律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實務上有許多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法官無法判決被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修正後的現行條文

  1. 刑法第 185-4 條第一項條文中的「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大法官認為「肇事」定義模糊,看不出駕駛有或沒有故意過失;立法者則認為,不論有沒有故意過失,都不應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根據立法理由,立法者認為本條文的目的在「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因此不論駕駛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了交通事故,都要留在現場救護傷者、協助警察釐清現場情況,法條處罰的是發生事故後的逃逸行為,不論駕駛人有無故意過失。

  1. 刑法第 185-4 條第一項改為依個案情節區分刑度
    (1)有人受傷:駕駛人逃逸,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人死亡或重傷:駕駛人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增訂刑法第 185-4 條第二項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立法者希望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都應該留在現場,但對於未留在現場的無過失駕駛人,若仍對他們科以刑責,實在有點過於嚴格,所以增加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規定,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